•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6 18:05:41 股吧网页版
广百展贸: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0079 证券简称:广百展贸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广州市广百展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内容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获得通过;本议案不涉及关联
事项,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市广百展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广百展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的组
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广百展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
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成交金额合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以上的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公司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预算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以及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按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重大投资项目;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资产抵押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融资借款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或董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全国股转公司等监管单位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不得将其以上(一)至(十一)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
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