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25
公告编号:2019-024
证券代码:870081 证券简称:ST 多浪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新疆多浪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
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4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朱炳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明朗、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多浪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艾合买提·吾买尔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安尼瓦尔·亚生及茹可亚·哈力木拉提、公司临时负责人和董事长职责代行人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因牛副产品收购事宜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阿克苏市法院”或“法院”),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
公告编号:2019-024
克苏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2018 年 1 月 21 日,朱炳林(以下简称:原告)与新疆多浪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被告”或“多浪牧业”)签订一份“收购合同”,约定:原告以承包的方式收购被告屠宰场的牛副产品,原告按照自己收到的产品进行结算。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向被告缴纳 150 万元保证金等条款。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内容,并应被告要求支付了 250 万元保证金,而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能按约给原告提供产品,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和违约金共 3125000 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4 月 10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与被
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
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2018)2901 民初 1577 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5 月 9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
(2018)2901 民初 1577 号,调解协议结果如下:
(一)、被告多浪牧业在 2019 年 6 月 5 日前退还原告朱炳林保证金 2500000
元(贰佰伍拾万元)。
(二)、如被告多浪牧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那么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起还应支付原告 2500000 元保证金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 2%,年利率 24%计算。
(三)、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四)、被告多浪牧业的 300 亩养殖基地如果出售,应当优先偿还原告朱炳林的 250 万元定金。
(五)、原被告双方之间因收购合同而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及款项均已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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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件受理费 15900 元由被告多浪牧业承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扩大经营,筹措资金,并按照执行通知书(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关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在未来的经营发展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以上事项将对公司日常经营带来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同相关债权人进行沟通,履行还款义务。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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