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0092 证券简称:派沃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派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派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派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市派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第 1 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况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况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三条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②对于必须发生且需披露之关联交易,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③依据客观标准进行判断,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原则;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做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挂牌公司报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债权或债务重组;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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