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0098 证券简称:赛康医疗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无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 年修正)、《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2020 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赛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和预测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
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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