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4
关于江西金晖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目 录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1—2 页
附件: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5 页
关于江西金晖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4]京会兴专字第 00170093 号
江西金晖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江西金晖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3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
贵公司的责任是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相关的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证据。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本报告是我们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规定与贵公司提供的募集资金相关资料,
在审慎调查并实施了必要的鉴证程序基础上对所取得的资料作出的职业判断,并不构成我们对贵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前景及其效益实现的任何保证。
贵公司全资子公司盐城金晖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未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前期已使用自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后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进行置换,虽然资金用途一致,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用途的自筹资金事项,未事前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贵公司2023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充分披露子公司专户未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置换的前期垫付自筹资金事项。
我们认为,贵公司2023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附件:
江西金晖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1
(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2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仅供报告附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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