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04
证券代码:870104 证券简称:ST 飞拓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5 月 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5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近日,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3)沪 01 民终 6597 号、(2023)沪 01 民终 6598 号、(2023)沪 01
民终 6599 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爱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宝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合作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拓无限”)与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猎鹰”)于 2019 年分别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2019 年度框架合作协议》、《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约定了上海猎鹰为飞拓无限提供广告投放等服务工作,后双方就合同履约情况产生争议,上海猎鹰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将飞拓无限诉至法院,上海猎鹰要求飞拓无限支付广告费及
违约金。2021 年 9 月 13 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20)沪 0120 民
初 22618 号、(2020)沪 0120 民初 22619 号之一、(2020)沪 0120 民初 22620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后上海猎鹰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案件被发回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重审,2022 年 12 月
30 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重审作出(2021)沪 0120 民初 25165 号、(2021)
沪 0120 民初 25166、(2021)沪 0120 民初 25361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
三、(一)一审、重审情况)。
飞拓无限认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重审作出的(2021)沪 0120 民初
25165 号、(2021)沪 0120 民初 25166 号、(2021)沪 0120 民初 25361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于 2023 年2 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期间,飞拓无限与上海猎鹰达成案外和解,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3)沪 01 民终 6597 号、(2023)沪 01 民终
6598 号、(2023)沪 01 民终 6599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三、(二)和解
情况)。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飞拓无限本次上诉的请求:1、撤销上述三个案件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本案一、 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飞拓无限本次上诉的理由:飞拓无限认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民初 2536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一审、重审情况
一审情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9 月 13 日作出(2020)沪 0120 民初 22618
号、(2020)沪 0120 民初 22619 号之一、(2020)沪 0120 民初 22620 号民事裁
定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重审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
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作出如下判决:
(2021)沪 0120 民初 2516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广告费 2,816,000 元;
二、被告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偿付原告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以 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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