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23
证券代码:870104 证券简称:ST 飞拓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5 月 19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0 年 5 月 19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作出[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6 号裁决书、[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7 号裁决书、[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8号裁决书、[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9 号裁决书,针对上述四份裁决书,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做出补充裁决及裁决的更正,上述裁
决为终局裁决。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邓立臣、张宇楠(北京融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徐维钰(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合作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本案系争《主服务协议》,协议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发送拜腾 PO 单号为 《 15023PO 单 》、《PO16461PO 单》、《 PO16628 》、《PO17154》和《PO17576》,现申请人已全部履行完约定的义务,同时项目已验收合格。被申请人应按约定履行协议约定的项目款支付义务,但截止目前,被申请人仍未支付,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故申请人提出本案仲裁申请。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6 号裁决书,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人民币 998,096 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19 年 10 月 29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
失。【以人民币 998,096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 年期 3.85%利率计算】;
3、本案的仲裁费用及保全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后增加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承担为申请财产保全所支付的保险费人民币 2,000 元;
2、被申请人承担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79,841 元。
[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7 号裁决书,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人民币 499,048.00 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0 年 4 月 25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损失【以人民币 499,04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 年期 3.85%利率计算】;
3、本案的仲裁费用及保全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后提交了增加仲裁申请书,新增以下两项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承担为申请财产保全所支付的保险费人民币 1,300 元;
2、被申请人承担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39,921 元。
3、被申请人承担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39,921 元。
[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8 号裁决书,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人民币 649,228.80 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0 年 4 月 25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损失【以人民币 649,228.8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 年期 3.85%利率计算】;
3、本案的仲裁费用及保全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后提交了增加仲裁申请书,新增以下两项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承担为申请财产保全所支付的保险费人民币 1,300 元。
2、被申请人承担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51,934 元。
[2021]沪贸仲裁字第 0189 号裁决书,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人民币 611,662.4 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0 年 4 月 19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损失【以人民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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