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01
公告编号:2023-044
证券代码:870104 证券简称:ST 飞拓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近日,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 01 民终 7935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爱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吉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合作方
公告编号:2023-044
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合作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拓无限”)与浙江吉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于 2019 年签订《商机管理运营服务合同》,约定了飞拓无限为吉利公司提供汽车电商公司商机管理运营等服务工作。经飞拓公司、吉利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集团”)协商,三方于 2020 年签订《补充协议》,因三方就合同履约情况产生争议,飞拓无限将吉利公司、吉利集团诉至法院。吉利公司认为案涉《商机管理运营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属无效合同,飞拓无限应当返还吉利公司已支付
的全部款项,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2023 年 6 月 30 日飞拓无限收到浙江省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 0108 民初 112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本公告三、(一)一审情况),飞拓无限收到上述判决书后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飞拓无限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 01 民终 7935 号民事判决书。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飞拓无限本次上诉的请求:
1、请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即一审本诉原告)要求吉利公司、吉利集团支付合同价款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本诉诉讼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飞拓无限本次上诉的理由:
飞拓无限认为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双重错误,亦有证据采信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自由裁量权行使无据的问题。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3-044
(一)一审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作出(2023)浙 0108 民初 11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商机管理运营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二、驳回原告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浙江吉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2189 元,由原告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22817 元,由反诉原告浙江吉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于2023年8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二)二审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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