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1-09 15:32:51 股吧网页版
飞拓无限: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9


公告编号:2025-001

证券代码:870104 证券简称:飞拓无限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6 月 26 日,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美拓技术
(北京)有限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3)沪 73 民终 1103 号民事
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经公司子公司美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2025 年 1 月 7 日,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美拓技术
(北京)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沪 0118 执 7754 号执行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5-001

1、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合作方
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姓名或名称:美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爱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美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拓公司)与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签订 2022 年上半年双微运营项目《项目服务合同》,约定
了美拓公司为威马公司提供 2022 年上半年双微运营项目服务工作。因双方就合同履约情况产生争议,美拓公司将对方诉至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作出(2023)沪 0118 民初 2808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本公告三、(一)一审情况),威马公司收到上述判决书后
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2024 年 6 月 26 日,美拓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
法院作出的(2023)沪 73 民终 1103 号民事裁定书。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威马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3)沪 0118 民初 2808 号民
事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马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一审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

公告编号:2025-001

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作出(2023)沪 0118 民初 28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美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合同款 2,100,000 元;

二、被告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美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以 2,1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年 11 月 1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三、驳回原告美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000 元,由原告美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