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7
证券代码:870108 证券简称:德菱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苏州德菱邑铖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苏州
德菱邑铖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将提交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德菱邑铖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 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和《苏州德菱邑铖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法人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公司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
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讨论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绝对值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上述规定。
(十三)审议公司单笔对外融资金额超过 1500 万元、一年内累计对外融资超过 6000 万元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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