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13
公告编号:2020-035
证券代码:870109 证券简称:萌梓影视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重庆萌梓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京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邵俊奇、孔胜肖、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重庆萌梓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熊雄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陆永寿、重庆萌梓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1日河北茂竹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0518931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授信额度 3,000 万元,提款期 12 个月,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公告编号:2020-035
2018 年 11 月 23 日,河北茂竹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0519854 的《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 3,000 万元,合同到期日 2019 年 11 月 20
日,借款利率 5.0025%。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该 3,000 万元贷款发放至河北茂竹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河北茂竹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
2019 年 11 月 20 日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河北茂竹泉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偿还了贷款本金 849.75 元,剩余本金 29,999,150.25 元及欠付利息、罚息至今未偿还。
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河北茂竹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 3,000 万元《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务 3,000 万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及其他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将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在诉讼中列为被告七,下同)1,850 万元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原告,被告在应收账款质押回执上签字盖章确认,原告就对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权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登记。
2018 年 3 月 6 日被告(以下简称“甲方”)与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乙方”)签订《电视连续剧<大哥>投资制作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决定共同投资拍摄电视连续剧《大哥》(暂定名,以下简称“该剧”),该剧甲、乙双方将与其他投资方共同署名为出品单位,投资双方对该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甲、乙双方同意:本剧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其中甲方投资3,150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万元整),占总投资额的 63%;乙方投资 1,85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万元整),占总投资额的 37%,乙方获得最低保底回报不低于 370 万元(大写:叁佰柒拾万元整)。若该剧在制作过程中实际投资超出本协议投资总额,则甲方自行负责承担超出部分的投资,不得追加乙方的投资责任,亦不能减少乙方在该节目投资的投资回报,甲方应保证乙
方在 2019 年 4 月 29 日前收回投资本金及保底回报······”。截至开庭,甲方仍
未支付乙方投资回报 1,850 万元。
公告编号:2020-035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原告对被告在 1,850 万元范围内就出质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 70,000 元(暂按固定费主张,剩余律师费按照胜诉数额的 2.5%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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