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证券代码:870115 证券简称:先融期货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8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8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金融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确
认案件执行完毕。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电投先融(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有限公司(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冉启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被告
姓名或名称: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唐谢天晓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被告
姓名或名称: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三)
主要负责人:雷征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内容请详见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20-050,及 2021年 9 月 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1-046。
2017 年,中电投先融(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融资管”)设立中电投先融水城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后,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签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委托光大信托向被告一发放信托贷款。光大信托与被告一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被告二提供连带保证,被告三为被告一质押给先融资管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光大信托实际向被告一放
款金额为 20,010 万元。因被告一未按时偿还首期本金及利息,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前终止。2019 年 12 月 14日,光大信托向先融资管出具《权利/财产转移通知书》,光大信托将《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了先融资管,并通知了二被告。2019年 12 月 25 日,先融资管与被告一就债务偿还问题签署了《延期还款协议》,被告一承诺共分八期向原告清偿标的债务及贷款利息、延期利息。2020 年 6 月,原告与被告一再次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二)》,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延期的本金 19,142万元,被告一承诺共分七期向原告清偿标的债务及贷款利息、延期利
息。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被告一仅向原告偿还了贷款本金人民币
1,538.1 万元,迄今未能依约按时向原告偿付《延期协议(二)》中约定的剩余本金及利息。先融资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就尚未清偿的信托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 年 8 月 3 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案件。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被告水城基础设施公司向原告偿还信托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83,019,000 元(以下币种同);
2.被告水城基础设施公司向原告支付已归还本金部分对应的未支
付利息、逾期利息,暂计至 2021 年 3 月 18 日为 408,610 元,支付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水城基础设施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第 2 项对应的违约金,暂
计至 2021 年 3 月 18 日为 40,861 元,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水城基础设施公司向原告支付未归还本金对应的延期利息、
逾期利息、违约金,暂计至 2021 年 3 月 18 日为人民币 41,039,972.89
元,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被告水城基础设施公司承担律师费 3,300,000 元、保全保险费173,322.74 元;
6.原告对被告水城高科开发公司抵押的土地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对被告水城基础设施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及其产生的孽息,被告水城管理委员会应在被告水城基础设施公司应偿还的信托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范围内,直接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
8.被告水城高科开发公司对被告水城基础设施公司的上述债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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