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证券代码:870115 证券简称:先融期货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募集资金到位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公司应
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禁止的用途。
第十一条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二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三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投资金额超过董事会审议权限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定向发行的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并按照全国股转系统规则执行。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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