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4-05
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
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已
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
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
信息。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1页,共12页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六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公司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与说明;(四)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累计金额、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收购、出售资产及对外投资、股权激励计划及实施等重大事项介绍;
(五)报告期末的股本结构、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六)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与占总股本比例、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动情况与持股变动情况;
(八)公司治理的基本状况、董事会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进行的评估;
(九)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比较式利润表及其附注;
(十)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2页,共12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公司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与说明;(四)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累计金额、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收购、出售资产及对外投资、股权激励计划及实施等重大事项介绍;
(五)报告期末的股本结构、报告期内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六)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与占总股本比例、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