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1-3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广东深圳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三板字[2016]第048-2号
致: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于2016年8月出具《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2016年10 月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根据《关于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及公司的要求,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信达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另有说明外,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其他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律师声明事项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与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及《关于负面清单相关事项的审查标准》,逐条论证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负面清单限制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二)》,科技创新类公司是指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营业务均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公司。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业务部《关于负面清单相关事项的审查标准》说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执行标准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科技创新类公司的各期主营业务收入中,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的业务收入占比应不低于50%。依据上述标准,对公司情况逐项核查如下:
(一)公司属于科技创新类公司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的主要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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