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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致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5-02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2层

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17]第005号

致: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2017年4月28日14:30召开公

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

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3、贵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七道惠恒大厦

法律意见书

二期6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现场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

下午。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14名,代表

贵公司股份12,488,08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92.68%。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贵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2016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六)《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

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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