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1-3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推荐报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致科技”、“公司”)就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并向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我公司”)提交了挂牌申请。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调查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定》),我公司对极致科技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极致科技本次申请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本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
中泰证券推荐极致科技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调查指引》、《业务规定》的要求,对极致科技进行了尽职调查,调查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
项目小组与极致科技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员工等进行了交谈,并同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
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尽职调查工作报告》。
二、公司符合挂牌基本条件
根据项目小组对极致科技的尽职调查情况,中泰证券认为极致科技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所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市极致软件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9日,于2016年6月29日按原账面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没有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
根据《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一)项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司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极致科技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要求。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为客户提供物业管理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及相关技术服务,主要业务为物业管理信息化软件的研发、销售和服务及配套硬件产品的销售、智能硬件的研发、销售及服务。
2016年1-4月、2015年度、2014年度,公司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886,951.97元、19,540,705.36元、7,354,619.45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100.00%、100.00%、100.00%,公司的主营业务明确。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按时缴纳了各项税金并通过了工商年检,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具有持续经营纪录。因此,公司满足“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股份公司自设立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根据公司章程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
理工作细则》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公司的重大决策也经过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股份公司依法规范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股份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三)项:“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规定。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权明晰
公司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公会持股等情形,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公司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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