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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3-28 16:28:07 股吧网页版
极致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1

公告日期:2016-11-30

关于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字[2016]第048-1号

致: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于2016年8月出具《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信达根据《关于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及公司的要求,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极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信达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其他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律师声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达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与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特殊问题

问题一: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表明确意见:

1、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公司就就以上事项作说明、披露。

回复:

1、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截至2016年4月30日,上述关联方已向公司偿还相应款项。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1)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往来余额如下表所列:

①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余额如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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