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870123 证券简称:安邦电气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无锡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法》共性调整如下:
(1) 所有条款中“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2) 所有条款中“财务总监”修改为“财务负责人”。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
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
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无锡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系 第二条 无锡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由原 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由原无锡安邦电气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 无锡安邦电气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无锡市工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20200757977892C。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 束力。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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