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870123 证券简称:安邦电气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无锡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无锡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含控股子公司)的债务
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为除子公司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
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
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与担保相关的主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及归还本项担保资金的来源;
(六)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七)不存在潜在或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在公司决定担保前,由公司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申请担保人
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全面调查和核实,由总经理审核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
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用途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被担保方存在对赌协议未处理完毕的;
(七)被担保方实际控制人失信被执行的;
(八)董事会认为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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