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公告编号:2025-042
证券代码:870125 证券简称:ST 合力新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河南合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河南合力新材料股份
挂牌公司 本公司
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邓宏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邓晓红 董监高 股东、监事会主席
杨润利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执行法院: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豫 0106 民初 1545 号
立案时间:2023 年 10 月 26 日
案号:(2023)豫 0106 执 1483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公告编号:2025-042
信息发布日期:2024 年 1 月 22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合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街金屏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1800000 元、利息(含罚息、复
利)113850.11 元【2023 年 6 月 7 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
同约定计算,以上利息、罚息、复息总计计算标准以年息 24%为限】及律师费5500 元;二、被告邓宏权、杨润利、邓晓红、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长显、郑州市森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郑三峰、孙进洲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河南合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街金屏路支行对被告杨润利名下位于上
街区许昌路西段 26 号院 1 幢 2 单元 301 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可就房屋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450000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街金屏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037 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6037 元),由被告河南合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邓宏权、杨润利、邓晓红、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长显、郑州市森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郑三峰、孙进洲负担。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声誉、社会公众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包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目前暂无合适人选接替相关职务,从而未能完成改选或另聘
公告编号:2025-042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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