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关于对河南合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UniTax ZhenQing CPALLP
关于对河南合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6]第0186号
河南合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河南合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新材)202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出具了尤振审字[2026]第 0353
号带有强调事项段落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内容
(一)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我们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合力新材近三年存
在连续亏损。2025 年度净利润为-4,304,721.45 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未
分配利润为-36,662,800.84 元,未弥补亏损已超过实收股本总额。虽然合力新材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合力新材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七、或有事项所述,合力新材为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昌新”)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力新材料已按照担保额及代
鑫昌新偿还款余额计提预计负债,2024 年 1 月 10 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受理了对鑫昌新的破产清算申请,鑫昌新进入破产程序。2024 年 11 月 22 日河
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布关于《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故合力新材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 发表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一)保留意见的理由及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
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
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
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
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我们无法就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中所述的事项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这些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因
此,我们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了保留意见。
(二)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理由及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
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
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 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
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
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合力新材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相关事项。鉴于相关事项不会导致注册
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也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但
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在审
计报告中增加了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
等事项。
三、 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影响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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