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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精科传动: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1-30



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精科智能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一六年十月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227号德蒙商务广场B座5楼

TEL:0536-8622588

Fax:0536-8298971

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精科智能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强证字[2016]第0701-1号

致:山东精科智能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精科智能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精科传动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于 2016 年8月 29日出具《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精科智能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山东精科智能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第一次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出具的《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股票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精科传动本次申请股票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第一次反馈意见》中涉及律师部分,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核查,并补充了工作底稿,现补充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明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避免、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并经公司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存在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如下:

(单位:元)

2014年度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期初余额 本期借方 本期贷方 期末余额

吴江 资金拆借 14,942,690.89 9,802,925.00 8,545,076.11 13,684,842.00

三友机械 资金拆借 9,050,000.00 9,050,000.00

徐世军 资金拆借 4,105,563.05 400,000.00 2,000,000.00 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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