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0130 证券简称:益健堂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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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应累计计算;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
或自然人。
股东依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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