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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3-20 19:15:40 股吧网页版
陆行物流: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20


证券代码:870134 证券简称:陆行物流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陆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重大制度的议案》。
议案内容: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治理需要,公司决定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重大资金往来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修订。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陆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安徽陆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章、
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按程序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

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3)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为个人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应重点审查担保原因、个人的偿
债能力、担保个人是否与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为个人提供担保,被担保个人应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负责人为负责人。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协助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长核准,再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二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
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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