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70144 证券简称:荷金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安徽荷金来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安徽荷金来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收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简称“东丽法院”)送达的传票。该案件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在东丽法院开庭审理,随后在 2024 年 10 月 17 日,东丽法
院针对此案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公司对该裁定书不服,依法向东丽法院的上一
级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荷金来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友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2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天津市傲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能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天津荷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2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安徽荷金来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原告通过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收购被告持有的第 三人天津市傲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80%的股权。被告承诺傲景农业在
2018 年和 2019 年至少实现 315 万元的扣非净利润。若未能实现,被告需在规
定时间内按原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向原告补偿。由于傲景农业未能完成业绩承
诺,双方于 2020 年 4 月签订了《安徽荷金来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合同之补充协议》,调整了业绩补偿的方式,包括原告对被告的日常 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享有 50%的经营业绩成果分成权。
前述补充协议签订后,因 2019-2021 年度存在客观原因及疫情影响属于不
可抗力,原、被告共同认可无法按照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和补偿
条款继续执行。为此,于 2024 年 4 月,双方再次签订《安徽荷金来农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温室大棚资产转让给原告的子公司,作为业绩补偿。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因傲景农业在约定期限内均未完成业绩承诺,被告亦未按照补充协议二的 约定出具资产权属证明,也未进行实际交付,构成违约。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及
公告编号:2025-022
股东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安徽荷金来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 之补充协议二》合法有效;
2、判令被告向第三人天津荷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位于天津市东 丽区华明街赤土村的 71.876.06 平方米温室大棚资产;
3、判令被告向第三人天津荷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付位于天津市东 丽区华明街赤土村的 71,876.06 平方米温室大棚资产;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荷金来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荷金来农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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