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1-30
KUNLUNLAWOFFICES 法律意见书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莞市金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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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金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2016)穗昆律法意字第92号
致:东莞市金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市金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挂牌相关的法律事宜出具本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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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义......3
第一部 引言......5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6
一、公司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6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8
四、公司的设立......13
五、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6
六、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3
七、公司的独立性......30
八、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下设机构......32
九、公司的业务......32
十、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34
十一、公司的主要资产......61
十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65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72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3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74
十六、公司的税务......79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81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86
十九、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8
二十、推荐主办券商的业务资质......90
二十一、结论性意见......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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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简称 释义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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