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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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 30 号
关于给予温州正栩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温州正栩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
市鹿城区新城大道发展大厦 2103 室右首。
孙榕, 时任公司董事长。
侯晨亮,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温州正栩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正栩” 、 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12 月 28 日, ST 正栩以 0 元的价格将子公司上海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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栩影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正栩” ) 95%的股权转让给
温州金榕影视文化中心( 有限合伙) 、 海南希瓦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孙榕, 后于 2023 年
01 月 10 日完成工商登记, 并取得了营业执照, 3 月 16 日公司
补充披露了重组事项的说明。 上海正栩 2022 年 12 月份期末资
产总额为 87,758,093.56 元, 占 ST 正栩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
额的为 84.20%。 公司未规范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即实施完毕,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因上海正栩与 ST 正栩存在相近的经营范围, 在股权变更后,
上海正栩变更为孙榕控制的其他公司, 孙榕新增同业竞争, 构
成违规。
2022 年 12 月, ST 正栩变更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董事长
辞职等事项发生时, 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构成信息披
露违规。
ST 正栩未规范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即实施完毕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违反了《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2020 年 3 月 20 日发布, 以下简称《 重组
办法》 )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 《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
( 2020 年 4 月 24 日发布, 以下简称《 重组细则》 ) 第五条、 第
十四条的规定。ST 正栩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 《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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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孙榕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同业竞
争承诺, 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侯晨亮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
了《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 2021 年 11 月 15 日
修订) 的规定, 决定:
给予 ST 正栩、 孙榕、 侯晨亮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 正栩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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