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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0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温州正栩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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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 30 号
关于给予温州正栩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温州正栩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
市鹿城区新城大道发展大厦 2103 室右首。
孙榕, 时任公司董事长。
侯晨亮,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温州正栩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正栩” 、 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12 月 28 日, ST 正栩以 0 元的价格将子公司上海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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栩影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正栩” ) 95%的股权转让给
温州金榕影视文化中心( 有限合伙) 、 海南希瓦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孙榕, 后于 2023 年
01 月 10 日完成工商登记, 并取得了营业执照, 3 月 16 日公司
补充披露了重组事项的说明。 上海正栩 2022 年 12 月份期末资
产总额为 87,758,093.56 元, 占 ST 正栩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
额的为 84.20%。 公司未规范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即实施完毕,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因上海正栩与 ST 正栩存在相近的经营范围, 在股权变更后,
上海正栩变更为孙榕控制的其他公司, 孙榕新增同业竞争, 构
成违规。
2022 年 12 月, ST 正栩变更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董事长
辞职等事项发生时, 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构成信息披
露违规。
ST 正栩未规范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即实施完毕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违反了《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2020 年 3 月 20 日发布, 以下简称《 重组
办法》 )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 《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
( 2020 年 4 月 24 日发布, 以下简称《 重组细则》 ) 第五条、 第
十四条的规定。ST 正栩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 《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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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孙榕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同业竞
争承诺, 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侯晨亮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
了《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 2021 年 11 月 15 日
修订) 的规定, 决定:
给予 ST 正栩、 孙榕、 侯晨亮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 正栩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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