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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8 17:46:01 股吧网页版
巨龙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0157 证券简称:巨龙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成都巨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巨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成都巨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工作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成都巨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含母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监管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股东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但可以在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或实施该决议事项。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即少于 4 名董事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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