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2
公告编号:2021-007
证券代码:870166 证券简称:宏观世纪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宏观世纪(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宏观世纪(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学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彧、天津岳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市栖霞纸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曹永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曹彩霞、无
姓名或名称:曹彩霞
姓名或名称:刘卫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曹彩霞、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1 月 31 日,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栖霞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栖霞公
司)签订《宏观世纪(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定做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作为承揽人向作为定做人的栖霞公司提供纸板,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31日至 2019
公告编号:2021-007
年 12 月 31 日。合同到期后,经原告与被告栖霞公司进行对账,被告栖霞公司欠
付原告承揽纸板货款 3206973.06 元。2018 年 7 月,被告栖霞公司向原告采购原
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告栖霞公司欠付原告货款 341526.64 元。2019
年2月 14 日被告曹彩霞作为栖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和其爱人刘卫民二人
作为保证人向原告出具了《个人保证合同》,承诺对栖霞公司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与原告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2020 年
1 月底,被告曹彩霞代表栖霞公司及二保证人向原告出具了欠款凭证,由曹彩霞个人签署。由于原告与被告沟通还款事项无果,故成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判令被告天津市栖霞纸制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承揽货款 3206973.06元、采购原纸货款 341526.64 元,两项合计 3548499.7 元。
2.请判令被告天津市栖霞纸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迟延付款利息,该利息以3548499.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利率自 2019年 11月4 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3.请判令被告曹彩霞、刘卫民对前述 1、2 项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4.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收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4 月 17 日作出的
《民事调解书》(2020)津 0114 民初 2620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栖霞纸制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 3548607.7 元,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前支付原告货款 100 万元,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货
款 100 万元,其余货款 1548607.7 元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给付原告。如逾期履
行,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如被告天津市栖霞纸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则应在前述第一项的还款基础上加付利息 374205.69 元;
三、曹彩霞、刘卫民对前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四、案件受理费 17594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2594 元,由被告承担,
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给付原告;
公告编号:2021-007
五、各方其他无争议。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积极妥善处理后续事宜。截至到 2020 年 5 月 31 日,公司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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