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9
证券代码:870172 证券简称:创高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该诉讼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立案,案号
(2024)渝 0105 民初 37055 号,开庭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2025 年
2 月 14 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4)渝 0105 民初 37055
号。原告兴业银行不服该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法定代表人:丁武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叶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重庆创世华宸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7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兴银渝九创高流贷字第 202306 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 900 万元整,用于支付货款等日常运营,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
自 2023 年 7 月 6 日至 2024 年 7 月 5 日止,并约定如果发生被告一未按约定偿还
本息的情况,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清偿到期本息、支付逾期罚息和复利等。
2023 年 7 月 4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兴银渝
九创高抵押字第 202306 号),被告一作为抵押人,为确保原告与被告一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自愿以其所拥有的 33 套房屋(详见抵押物清单)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 1413.57 万,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3 年 7 月 4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渝
九创高保证字第 YK202306 号),被告二作为保证人,为确保原告与被告一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自愿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 900 万元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23 年 7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渝
九创高保证字第 CSHC202306 号),被告三作为保证人,为确保原告与被告一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自愿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 900 万元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完毕,原告
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该笔借款。
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795 万元、截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利
息 180708.08 元(期内利息 17500 元、罚息 162312.5 元、复利 895.58 元),并偿还
自 2024 年 10 月 11 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
795 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均按借款利率 5%上浮 50%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50000 元;
3.请求判令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以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一承担;
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对被告一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的 33 套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判决情况
一、被告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欠款本金 792 万元;
二、被告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截止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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