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证券代码:870172 证券简称:创高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原告深圳市众金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铠、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高股份、创高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法院于 2025 年2月26 日
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众金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旺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叶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5 月 26 日,被告创高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并发布《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公告》,载明,因发展运营需要,公司拟委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铠先生以个人名义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借款 800 万元,利息由公司承担,借款全部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公司拟为前述借款向叶铠提供担保,同时,叶铠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金额以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为限,担保期限与借款期限一致。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述担保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表决情况:董事
长叶铠系关联方,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被告叶铠(委托人,甲方)与原告(受托人,乙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 WTDB-20230620010),载明甲方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人民币借款业务,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拟定担保金额为 500 万元。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间均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自主合同借款到期日前 3 个工作日起乙方即有权无需征得甲方同意便可随时履行担保代偿义务,甲方自乙方代偿之日起即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承担全部反担保还款义务。从乙方对主合同债权履行担保代偿之日起,以乙方代偿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化 24%标准计算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的违约金。甲方未按照与主合同债权人的约定偿还债务,累及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经向主合同债权人代偿的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代偿款项、以代偿款项为基数按年化 24%计算的甲方对乙方的违约金以及乙方为
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和律师费等)。
被告创高公司(反担保人)向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鼎公司)、原告出具《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函》,载明,针对被告叶铠因融资需要所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进行的借款,若鹏鼎公司、原告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根据债务人与鹏鼎公司、原告签署的《委托担保合同》,为保证鹏鼎公司、原告在按照上述有关合同约定,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能够及时追回代偿款项及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被告创高公司作为反担保人,承诺自愿为债务人向鹏鼎公司、原告提供反担保,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承诺:1.被告创高公司所担保的两司代偿《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本金最高限额为 500 万元,在代偿本金不超过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合同第 2 条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被告创高公司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保证范围为两司基于上述主合同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债务人需承担的全部款项)、以代偿款项为基数按年化 24%计算的违约金以及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等主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反担保人的反担保责任期间为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五年。
被告创高公司(出质人,甲方)与原告(质权人,乙方)签订《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编号 YSZD【20230620010】),载明,被告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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