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证券代码:870172 证券简称:创高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成渝金融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该诉讼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立案,案号
(2024)渝 0105 民初 37055 号,开庭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2025 年
2 月 14 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4)渝 0105 民初 37055
号。原告兴业银行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收到成
渝金融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5)渝 87 民终 876 号,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法定代表人:丁武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叶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重庆创世华宸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7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兴银渝九创高流贷字第 202306 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 900 万元整,用于支付货款等日常运营,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
自 2023 年 7 月 6 日至 2024 年 7 月 5 日止,并约定如果发生被告一未按约定偿还
本息的情况,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清偿到期本息、支付逾期罚息和复利等。
2023 年 7 月 4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兴银渝
九创高抵押字第 202306 号),被告一作为抵押人,为确保原告与被告一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自愿以其所拥有的 33 套房屋(详见抵押物清单)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 1413.57 万,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3 年 7 月 4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渝
九创高保证字第 YK202306 号),被告二作为保证人,为确保原告与被告一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自愿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 900 万元内提供
连带保证责任。
2023 年 7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渝
九创高保证字第 CSHC202306 号),被告三作为保证人,为确保原告与被告一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自愿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 900 万元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完毕,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该笔借款。
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795 万元、截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利
息 180708.08 元(期内利息 17500 元、罚息 162312.5 元、复利 895.58 元),并偿还
自 2024 年 10 月 10 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
795 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均按借款利率 5%上浮 50%计算);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欠款本金 792 万元;
二、被告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截止 2024 年 5 月 28 日的利息 1250 元及之后
产生的利息(自 2024 年 5 月 29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5 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 792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5%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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