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870172 证券简称:创高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99 年 9 月 9 日(公司未收到应诉通知书)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近期在天眼查查到显示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发布的一审判决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发出的一审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叶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罗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12 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一向原告
借款 240 万元整,用于支付货款等日常运营,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上述《借
款合同》签订完毕,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该笔借款。 现借款期限已届满,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事实与理由:2023 年 12 月 8 日,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
款人)与创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创某公司提供人民币 240 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为 1 年,还款
方式为到期还本,按月结息,贷款利率采固定利率 5.5%按日计算,借款人违约 的,贷款人有权按照贷款利率上浮 50%的标准计收罚息、复利。同日,叶铠、 罗雪与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约定其自愿作 为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叶铠以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盘溪 路房屋(产权证:渝(2016)江北区不动产第 00040XXXX 号、渝(2016)江
北区不动产第 00040XXXX 号、渝(2016)江北区不动产第 00040XXXX 号、
渝(2016)江北区不动产第 00040XXXX 号)房屋及罗雪以其名下的位于重庆
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房屋(产权证:114 房地证 2005 字第 00XX**房屋就前述
债务向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妥了抵押登
记。2023 年 12 月 12 日,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创高股份发
放该笔借款,履行了放款义务。现创高股份及保证人均多次失信,重庆巴南浦 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已构成违约,其有权宣告借款已到期并要求三被 告履行还款义务。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创高股
份立即偿还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 2024 年 11 月 20 日贷款
本金 2350000 元、利息 11129.86 元,合计 2361129.86 元,并支付自 2024 年 11
月 21 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2350000 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 11129.86 元为基数,均按固定利率 8.25%按日 计算);2.判令创高股份支付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 10000 元;3.判令叶铠、罗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决确认重庆巴南浦 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登记在叶铠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 房屋(产权证:渝(2016)江北区不动产第 00040XXXX 号、渝(2016)江北
区不动产第 00040XXXX 号、渝(2016)江北区不动产第 00040XXXX 号、渝
(2016)江北区不动产第 00040XXXX 号)房屋及罗雪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九龙
坡区科园一路房屋(产权证:114 房地证 2005 字第 00XX**)房屋折价或以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 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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