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30
河北金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河北金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无
执行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冀 0291 民初 726 号
立案时间:2019 年 1 月 8 日
案号:(2019)冀 02 执 436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2、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哺农农业科技(唐山)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无
执行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冀 0291 民初 726 号
案号:(2019)冀 02 执 436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3、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陈志国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
执行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冀 0291 民初 726 号
立案时间:2019 年 1 月 8 日
案号:(2019)冀 02 执 436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4、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王洪英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总经理
执行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冀 0291 民初 726 号
立案时间:2019 年 1 月 8 日
案号:(2019)冀 02 执 436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一、被告河北金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长宁道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11,421,756.19 元,并以 11,421,756.1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3.5%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
山长宁道支行支付自 2018 年 8 月 3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相应罚息为
基数按年利率 13.5%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长宁道支行支付自
2018 年 8 月 3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复利;
二、被告河北金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长宁道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 15,000 元;
三、被告华农检测科技(唐山)有限公司、哺农农业科技(唐山)有限公司、陈志国、王洪英对河北金土生物公司在判项一、二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长宁道支行对被告河北金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项一、二中确定的债务;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长宁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3,200 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长宁道支行负担 3,200 元,由河北金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农检测科技(唐山)有限公司、哺农农业科技(唐山)有限公司、陈志国、王洪英共同负担 9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河北金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农检测科技(唐山)有限公司、哺农农业科技(唐山)有限公司、陈志国、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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