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16
2021 17
当事人:
河北金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土生物),
住所地: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大公庄村。
陈志国,男, 1971 年 1 月出生, 公司董事长。
王洪英, 女, 1971 年 2 月出生,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 金土生物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8 月 18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复兴
路支行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唐山
钧海商贸有限公司还本付息,金土生物等主体对上述债务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涉案金额约 50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18.27%。金土生物于 2018 年 3 月 6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后,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作出民
事裁定书。
2018 年 9 月 6 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长宁
道支行向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诉请金土生物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涉案金额约 1,190 万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34.57%。金土
生物于 2018 年 9 月 6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上述事项发生时,金土生物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于 2019 年 1 月 4 日补充披露相关公告。
金土生物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第三十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陈志国、信息披露负责人王洪英未能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金土生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志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洪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规范运作,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
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
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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