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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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付通数字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提请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易付通数字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易付通数字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易付通数字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二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尽可能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六)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会议通知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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