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27
公告编号:2021-013
证券代码:870182 证券简称:春晗环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 月 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艺美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美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博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晓彬、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晗环境”)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芝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汉波、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曾俊风、李剑、邢雪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前身浙江新天地市政环境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中标阜阳
市三中新校区附属工程,2013 年 6 月 1 日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与春晗环
境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由第三人曾俊风负责施工,
公告编号:2021-013
由于发包方认为工程进度慢,2013 年 8 月 6 日有限公司作出《关于阜阳市三中
新校区附属工程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任命艺美博法人李博文为涉案施工项目负
责人,配合项目经理全权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2013 年 9 月 2 日有限
公司与艺美博及刘俊红(作为担保方)签订《工程项目责任制承包合同(市外)》,将相关工程交给艺美博公司施工,此后工程分别由曾俊风、李剑、邢雪峰、丁巨贤等施工完成室外给排水、消防工程、围墙、门卫、垃圾房等项目。
公司多次垫付工程款直接给予各方,但部分款项及金额艺美博不予承认。艺美博将公司上诉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艺美博工程款 14,098,189.09 元,驳回艺美博其他诉讼请求。艺美博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法院。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艺美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公司支付其公司工程款15,798,023.29 元;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公司赔偿其逾期付款经济损失,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2 倍,自应付款之日 2019 年 2 月 2 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
止。
依据:一审判决已经查明春晗环境应付工程款数额,但未及时支付,给其公司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结果不公;一审判决认定曾俊风提供的《项目工程保障服务合同书》的真实性,没有事实依据。
2、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艺美博的全部诉讼请求。
依据:春晗环境仅与艺美博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春晗环境支付给艺美博公司的工程款合计 3,932.57 万元,扣除税金、管理费及项目经理培训费,暂存在春晗环境的款项为 265.81 万元,该款应按照备忘录的约定另案协商解决,一审法院认定的未付工程款数额错误;春晗环境根据艺美博公司的委托及指示支付给曾俊风的工程款 913.84 万元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8 日收到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4 月 21
日作出的(2021)皖 12 民终 9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告编号:2021-013
履行判决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货币资金充足,此事项不会对公司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