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14
证券代码:870182 证券简称:春晗环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5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5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 日收到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2021)皖 12 民终 873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25,360.94 元,由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6,238.76 元,曾俊风负担 75,768.76 元,深圳市艺美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负担 43,353.42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晗环境”)
法定代表人:吴芝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曾俊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艺美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美博”)
法定代表人:李博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前身浙江新天地市政环境绿化有限公司中标阜阳市三中新校区附属
工程,2013 年 6 月 1 日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由第三人曾俊风负责施工,由于发包方认为工程进度
慢,2013 年 8 月 6 日公司作出《关于阜阳市三中新校区附属工程项目负责人
的通知》,任命艺美博法定代表人李博文为涉案施工项目负责人,配合项目经
理全权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2013 年 9 月 2 日公司与艺美博及刘俊
红(作为担保方)签订《工程项目责任制承包合同(市外)》,将相关工程交给 艺美博施工,此后工程分别由曾俊风、李剑、邢雪峰、丁巨贤等施工完成了室 外给排水、消防工程、围墙、门卫、垃圾房等项目。公司多次垫付工程款给予 各方,但部分款项及金额艺美博不予承认。
艺美博将公司起诉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曾俊风、李剑、邢雪 峰、丁巨贤被列为第三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 1202 民初 6085 号民事判决,认为公司已支付款项可另案追回,判决公司支付艺美 博工程款 14,098,189.09 元,驳回艺美博其他诉讼请求。艺美博及公司不服一审 判决,上诉至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作出(2021)皖 12 民终 9 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详见公告:2021-013)。
基于上述判决,公司以追偿权纠纷将艺美博及曾俊风起诉至安徽省阜阳市
颍州区人民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作出
(2021)皖1202民初6796号民事判决:判决曾俊风向公司返还工程款913.8394 万元,艺美博对上述款项承担 50%的补充清偿责任。公司、曾俊风及艺美博不 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作出(2021)皖 12 民终 8731 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曾俊风立即返还人民币 913.8394 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
493.4733 万元(已按月利率 0.6%从 2013 年 12 月 2 日计算至 2021 年 6 月 2
日,要求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艺美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开庭审理后,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曾俊风、被告艺美博公司立即共同返还人民币 913.8394
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 493.4733 万元(已按月利率 0.6%从 2013 年 12 月 2 日
计算至 2021 年 6 月 2 日,要求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理由:涉案的《委托书》系艺美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因艺美博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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