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22
公告编号:2023-024
证券代码:870182 证券简称:春晗环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1、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2023)兵 10 民终 1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02,761.25 元,由上诉人春晗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2023)兵 10 民终 16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北屯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3-024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晗环境”)
法定代表人:吴芝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北屯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胥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前身为浙江新天地市政环境绿化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 13 日,经公开
招投标,原告取得了被告新疆北屯市至滨湖大道道路工程及附属景观工程一标段的承包施工权,工程中标价为 13,720.007 万元。原告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处于 2013 年 8 月 25 日签订了一份《北屯市至滨湖大
道道路工程及附属景观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原告已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建设工程经结算审定,审定价为 14,971.314093 万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处已支付了工程款 11,267.2450 万元,尚欠工程款3,704.0691 万元至今未支付。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处已被撤销,权利义务已由被告承受。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 3704.0691 万元整,并支付利息 677.40 万
元(已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从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7 日,要求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 1426.07 万元(已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两倍从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算至 2022
年 1 月 1 日,要求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公告编号:2023-024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决情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作出(2022)兵
1001 民初 135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北屯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88.3141 万元,并承担利息及违约金(以 588.3141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计算利息,按 3.85%的两倍
即 7. 7%计算违约金,均自 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