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07
证券代码:870182 证券简称:春晗环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4 月 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 日收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出具的(2021)黔 05 民再 18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维持本院(2020)黔 05 民终 1856 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晗环境”)
法定代表人:吴芝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贵州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心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3 年 1 月 29 日,公司中标取得黔西县交通运输局发包的贵州省黔西县莲
城大道延伸段道路工程的承包施工权。2013 年 2 月 2 日,公司与黔西县交通运
输局签订了《黔西县莲城大道延伸段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黔西县莲城大道延伸段(K0+000—K1+630.285)路基、路面、管网、绿化、人行道及相关附属设施。因同心公司在该区域进行房地产开发,经口头协商,公司在黔西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为同心公司开挖黔西县莲城大道延伸段施工红线外土石方,据实结算。之后,公司实际进行了开挖。同心公司在此开挖区域
建设了相应的房屋,从事房地产开发。2018 年 5 月 2 日,原被告双方经核对,
被告出具《证明》确认:黔西县莲城大道延伸段施工红线外的土石方,不属于莲城大道施工范围,没有计入莲城大道工程决算,经同心公司和春晗环境共同测算,春晗环境施工完成莲城大道工程施工红线外土石方工程量为 212,981.6 立方米,
土石方运输运距 1 公里范围的方量,共计 8,250 车,每车 30 元,总计 247,500
元。因同心公司始终未支付工程款,春晗环境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起诉时,公司诉讼请求为:
1、判决被告贵州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日内向原告春晗环境建设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土石方工程款 10,000,000.00 元,并自 2019 年 3 月 18 日起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后,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
1、判决被告贵州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日内向原告春晗环境建设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土石方工程款 11,896,058.96 元,并自 2019 年 3 月 18 日起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
止。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作出(2019)黔 0522 民初 2091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由被告贵州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11,872,767.11 元,并以 11,872,767.11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4 月 2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支付完
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93,176 元,由原告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82 元,由
被告贵州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92,99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贵州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含上诉状的电子档光盘,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之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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