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07
公告编号:2023-035
证券代码:870182 证券简称:春晗环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2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2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27 日收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出具的(2019)黔 05 民初 14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黔西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 41,338,581.3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款
41,338,581.35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12 月 6 日起至此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8,493 元,原告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黔西县交通运输局各自负担 124,246.5 元,鉴定费 120 万元,原告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黔西县交通运输局各自负担 60 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word 格式光盘,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公告编号:2023-035
当事人逾期未上诉致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晗环境”)
法定代表人:吴芝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黔西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钱茂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3 年 1 月 29 日,经公开招投标,春晗环境中标取得黔西县交通运输局发
包的贵州省黔西县莲城大道延伸段道路工程的承包施工权。2013 年 2 月 2 日,
公司与黔西县交通运输局签订了《黔西县莲城大道延伸段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黔西县莲城大道延伸段(K0+000—K1+630.285)路基、路面、管网、绿化、人行道及相关附属设施,工程中标价 102,820,235.66 元,最终造价
以审计部门最终审计决算为准。2016 年 7 月 15 日,工程竣工验收。2016 年 7
月 19 日,公司向黔西县交通运输局报送《建设工程结算书》,黔西县交通运输局未按约定对涉案工程造价予以审计确认,尚欠工程款 45,820,235.66 元未予支付。(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41,338,581.35 元,并赔偿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公告编号:2023-035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作出(2019)黔 05 民初 147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黔西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 41,338,581.3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款
41,338,581.35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12 月 6 日起至此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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