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07
证券代码:870182 证券简称:春晗环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4 月 2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收到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黔检民监〔2023〕138 号《通
知书》,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决定受理检察监督申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贵州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心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春晗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晗环境”)
法定代表人:吴芝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丰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丁丰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黔西市交通运输局(原黔西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罗贤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2 年,黔西县人民政府与同心公司签订了《黔西县南部新区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由同心公司负责黔西县南部新区纵二路、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投资建设和沿路规划地块的投资建设项目,以不低于 148 亩可出让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作为同心公司投资成本和投资回报的支付保障,双方按照分段累进制的方式进行土地收益分成。
因案涉建设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需要经过招投标程序,春晗环境经
公开招投标,于 2013 年 1 月 29 日中标取得黔西县交通运输局发包的贵州省黔西
县莲城大道延伸段道路工程的承包施工权。2013 年 2 月 2 日,公司与黔西县交
通运输局签订了《黔西县莲城大道延伸段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黔西县莲城大道延伸段(K0+000—K1+630.285)路基、路面、管网、绿化、人行道及相关附属设施,工程中标价 102,820,235.66 元,最终造价以审计部门最终
审计决算为准。2014 年 6 月 12 日,公司与丁丰兴签订了《工程项目责任制承包
合同(市外)》,由丁丰兴担任公司中标承建的贵州省黔西县莲城大道延伸段道路工程项目责任制承包人,由鑫丰公司就工程建设提供担保。后丁丰兴因资金不足,将该工程人行道、绿化、路灯等扫尾工程交由同心公司进行施工,并承诺给付工程款。
就同一建设工程,同心公司与鑫丰公司签订了《黔西县莲城大道延伸段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对工程施工范围、合同价款、费用承担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在工程竣工后签订了《关于解决黔西县纵二线莲城大道延伸段道路工程遗留问题的协议书》,对双方各自的施工内容、价款支付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工程竣工完成并确定各方工程价款后,因同心公司、丁丰兴、鑫丰公司就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工程款、借款的性质存在争议,同心公司认为其与丁丰兴、鑫丰公司属于投资联营关系,应享有投资合作收益及利息,将丁丰兴、鑫丰公司及春晗环境起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鑫丰公司、春晗公司、丁丰兴立即共同向同心公司支付投资合
作收益 22,617,873.71 元(工程总价款 981,338,581.35 元的 23%)及利息
1,644,822.04 元(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自 2020 年 11 月 3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暂计算至2021年4月22日为1,644,822.04元),诉请金额总计为:24,262,695.75元;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因申请保全所产生的担保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作出(2021)黔 05 民初 78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52,804.4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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