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31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中翔腾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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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2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2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
四、结论意见......4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中翔腾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中翔腾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中翔腾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及《天津中翔腾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中翔腾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议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日期、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 10:00 在天
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腾飞路 3 号中翔大厦 3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丁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337,844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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