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公告编号:2026-002
证券代码:870183 证券简称:中翔腾航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天津中翔腾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3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2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 3 月 3 日,公司收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短信方式送达的《民
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案件号为(2026)津 0110 民初 2850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市军粮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洪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中翔腾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6-002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天津市滨城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滨城公司”) 与
被告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滨城公司位于东丽区军粮城街腾飞
路 3 号滨城楼宇总部 B 座西侧第三层房屋(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共 1450 平方
米)用于企业生产和办公。房屋租赁期限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30 日止。双方按套计算租金,年租金人民币 450000.00 元( 1450 平方米乘
以 310. 34 元/ 平方米年)。被告需每三个月缴纳一次租金,每次第一个月 1
日前交付本次租金。后,滨城公司与被告签订《租金减免补充协议》,滨城公
司愿意将租期顺延至 2025 年 1 月 31 日,并免除 2022 年度第一第二季度租
金,但其余租金仍应按照原合同规定按时缴纳。此外,《房屋租赁合同》第 3- 2 条约定:租赁期届满时,滨城公司有权收回房屋, 被告应按期返还。被告需 继续承租该房屋时,应当提前 1 个月向滨城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与滨城公司 进行协商。滨城公司不同意继续出租,并要求返还房屋,被告返还逾期的, 自租赁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被告应支付相应的租金。第 5-2 条约定: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电费,由被告承担,滨城公 司应开具相应的正式发票。如被告逾期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日 的标准向滨城公司支付违约金。《租金减免补充协议书》第 1 条约定,每逾期 一日被告应当向滨城公司支付总租金金额的 0.03%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
2025 年 3 月 25 日,原出租方滨城公司被原告吸收合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人合并后权利义务承继的规定, 原滨城公司在本租 赁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原告依法承继。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减免补充协议书》于
2025 年 1 月 31 日终止;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 2025 年 1 月 31 日欠付的租金共计人民币
1687500.00 元 ;
公告编号:2026-002
3.判令被告按照房屋面积 1450 平方米 、450000.00 元/年(折算 1232.
88 元/日)的标准, 支付原告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
占用使用 费 (截止至 2026 年 1 月 19 日暂计 435205.48 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欠付电费人民币
57229.38 元 ;
【以上金额合计:2179934.86 元】
5.判令被告按照每逾期一日按当期应付总租金金额的 0.03%的标准,支
付原告自各期租金应付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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