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24
公告编号:2021-003
证券代码:870188 证券简称:金蓬股份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8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宇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石红卫、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牛勇超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牛勇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牛勇超
公告编号:2021-00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起因系公司控股股东与 2017 年 9 月 30 日与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
议,协议约定了业绩承诺事项,后受当地大气治理和高铁拆迁等因素影响,公司业绩未达承诺标准,但根据协议约定,出现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完成的,各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公司多次与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协商未果,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业绩补偿协议终止,法院审理后认为业绩补偿期内公司受政府禁令影响较大,判决终止补充协议。一审败诉后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上诉。但其后仍然以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要求补偿将公司和控股股东起诉至杭州市江干区法院,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现公司正对此事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公司控股股东牛勇超进行业绩补偿且由金蓬股份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作出判决,判决双方终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签订的《关于认购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受到判决书后未上诉,仍然将公司诉至法院,
且司法冻结牛勇超股权和公司土地(土地证:商国用 2014 第 72 号,起始日 2020
年 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及基本账户(冻结资金 265366.2 元)。我公
司要求确认终止双方签订的《关于认购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七)案件进展情况: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判决,公司已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
公告编号:2021-003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及冻结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财务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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