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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20 23:07:21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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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 2024〕 35 号
关于对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蓬股份) , 住所
地: 河南省商丘市火车南站东侧 300 米。
牛勇超, 金蓬股份董事长。
张莎, 金蓬股份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2024 年 3 月 1 日, 金蓬股份披露《股份冻结的公
告(补发) 》 , 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牛勇超持有的公
司股份 37,735,400 股被冻结,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5.9710%,
冻结期限为 2023 年 8 月 23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22 日止。 包括
本次冻结股份在内, 如果全部被限制权利的股份被行权可能导
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上
述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冻结事项。- 2 -
金蓬股份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五十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董事长牛勇超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
职责,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张
莎未能每半个月对挂牌公司股权质押、 冻结信息进行查询, 未
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 1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 2.6 条的规定, 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
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金蓬股份、 牛勇超、 张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等规定规范信息披露, 保
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
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3 -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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