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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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 2024〕 35 号
关于对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蓬股份) , 住所
地: 河南省商丘市火车南站东侧 300 米。
牛勇超, 金蓬股份董事长。
张莎, 金蓬股份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2024 年 3 月 1 日, 金蓬股份披露《股份冻结的公
告(补发) 》 , 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牛勇超持有的公
司股份 37,735,400 股被冻结,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5.9710%,
冻结期限为 2023 年 8 月 23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22 日止。 包括
本次冻结股份在内, 如果全部被限制权利的股份被行权可能导
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上
述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冻结事项。- 2 -
金蓬股份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五十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董事长牛勇超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
职责,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张
莎未能每半个月对挂牌公司股权质押、 冻结信息进行查询, 未
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 1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 2.6 条的规定, 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
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金蓬股份、 牛勇超、 张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等规定规范信息披露, 保
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
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3 -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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