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40349-1号
致: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蓬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徐智、吴连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金蓬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及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网站(http://www.neeq.cc/)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九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牛勇超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现场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0,43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8.1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50,438,8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二) 审议通过了《202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50,438,8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投票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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