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0-18
证券代码:870193 证券简称:亿仕达 主办券商:广州证券
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3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洪建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戚迎明、运国英、辽宁峻达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海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天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张海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张乃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张海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9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
合同,约定被告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200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 6 个月,月利率 3%,被告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张海涛、张乃芳、张海军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账户存款 200 万元。被告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
利息,合同到期后,仍继续支付利息至 2018 年 10 月 21 日。因被告未继续支付
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遂向锦州市太和区法院起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决被告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 200 万元及利息;
2、被告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海涛、张乃芳、张海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4 月 4 日,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下达(2019)辽 0791 民初
5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
告洪建忠借款本金 200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8 年 10 月 22 日起按年利率 24%
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海涛、张乃芳、张海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洪建忠、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海涛、张乃芳、张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 0791 民初 50 号民事判决,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申请再审。
1、判决撤销(2019)辽 0791 民初 5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申请人无需
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五被申请人共同连带承担。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被申请人洪建忠(原审原告)未尽合理形式审查义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洪建忠(原审原告)的担保不应对申请人发生法律效力。1、申请人对外担保应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被申请人张海涛向被申请人洪建忠出具的董事会决议及在借款合同“担保人”上加盖申请
人公章的行为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自 2016 年 11 月 30 日起股份在
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其公司章程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依法披露。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实施对外担保前,应经股东大会审批;若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股东还应回避表决。而被申请人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张海涛、张乃芳的关联企业,在作出相关决议时,被申请人张海涛、张乃芳亦应回避表决。被申请人洪建忠仅提供有张海涛、张乃芳、张海军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作为申请人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证据,明显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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