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1-27
公告编号:2018-040
证券代码:870194 证券简称:司姆泰克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司姆泰克文化创意(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2月26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月1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无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筑诚中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曾周军、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司姆泰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何如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长缨、靳嘉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
公告编号:2018-04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月6日签订合同编号为SMTK-WH(2016-008)CG的《抚顺热高乐园温泉二期温泉娱乐中心建筑包装及雕塑制作项目透明树脂及GRP加工定做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原告认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分两次向被告交付了定做的产品,全部产品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依合同第九条之规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81,278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8,127.8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司姆泰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原告产品未经被告验收;
2、所供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厚度、颜色、内壁光滑度等);
3、因原告质量问题,导致被告工程款被甲方扣押质保;
4、原告未能及时履行合同质保承诺;
5、依法申请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
(七)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已于2018年11月23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
公告编号:2018-040
三、调解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1月23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2210号《民事调解书》,结果如下:
(一)被告司姆泰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北京筑诚中科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9万元,若逾期付款,则被告司姆泰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筑诚中科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开始按照月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5897元与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北京筑诚中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958.5元(已交纳),由被告司姆泰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4958.5元,于2018年11月27日之前给付给原告北京筑诚中科建材有限公司;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它纠纷。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1、根据《民事调解书》,尽快履行相关调解结果;
2、在公司今后经营工作方面,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质量监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存在对公司经营造成伤害,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存在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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